跳至主要內容
- 本公司「中保時尚滅火器」產品,業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民公訴字第3號判決認定並無抄襲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沛倫公司」)Saviore時尚滅火器外觀設計之情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其判決中明確表示「市售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多以圓柱形之形狀製造銷售,該圓柱形式已成為此類產品之功能所必須,消費者對系爭商品之容器形狀、高度、直徑、重量、上蓋接縫位置、顏色等已非辨別特徵」,因此,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整體以圓柱形之形狀設計,乃受限於「填充滅火材料之高壓氣瓶為圓柱形」之功能性設計,並非沛倫公司所能獨佔。
- 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外觀設計之重點在於氣瓶之上蓋設計,本公司「中保時尚滅火器」之上蓋設計乃於上蓋一側具有供手指置入的凹槽造型以及凹槽[內的按鈕設計,可防止誤觸,且無須設置插銷,本公司就該上蓋設計並已得取得中華民國設計第D228476號專利及新型第M641588號專利;與沛倫公司之「SAVIORE-M 時尚滅火器」產品之上蓋並無凹槽設計、使用前須先拔除插銷截然不同(請參照下圖),此外,本公司產品與沛倫公司產品仍有多處設計細節不同(請參照下表),並無「抄襲」或「高度致敬」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之情事。
- 沛倫公司明知其對本公司提起之訴訟業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院判決其敗訴,卻仍於其推出「SAVIORE-M 時尚滅火器四代」產品之貼文及影片中,刻意將本公司「中保時代滅火器」與其「SAVIORE-M 時尚滅火器」上蓋設計不同處之照片略去,僅呈現產品正面外觀,藉此誣指其產品被本公司「高度致敬」而誤導消費者,甚更於本公司合作之團主社群中散布本公司產品為「惡意致敬的產品」等不實言論,企圖影響本公司產品之銷售,上開種種散布不實並嚴重影響本公司及所屬集團商譽之行為,已涉及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等規定。
- 本公司特發聲明澄清如上,請沛倫公司立即移除其對外散布之不實訊息,本公司並將委請律師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