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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雖曾為「SAVIORE-M 時尚滅火器二代」產品之經銷商,但僅係單純經由與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契約之寶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民科系整有限公司採購該滅火器產品後進行銷售,本公司從未取得任何所謂「二代產品細部資料與關鍵執行資源」,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所述顯屬虛偽不實。
- 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於募資平台網頁上散布「時尚滅火器系列產品是 ZINIZ 品牌總監宋沛倫,為了讓滅火器變得輕巧好上手、使用方式更直覺,投注 9 年時間研發的心血結晶。產品主打性能與美感兼具,使用方式就像噴髮膠一樣簡單直覺,單指按壓就能噴射滅火。」,企圖引致消費者誤認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係屬其研發產品。事實上,寶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專業之滅火器製造商,早於101年即推出「Fireout 滅火強」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並獲得國家品牌玉山獎,且取得多項滅火器之專利(https://www.pti888.com/feature.php?au_id=8)。有別於傳統機械式滅火器之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並非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首創或專有之產品。
- 因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終止與寶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民科系整有限公司間之三方合作契約,本公司經由該二家公司取得之「SAVIORE-M 時尚滅火器二代」產品經銷權亦隨之終止,惟本公司仍有銷售滅火器之需求,故簽訂委託設計契約委託滅火器專業製造商寶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計「中保二代滅火器」,完成設計後本公司並已申請取得中華民國設計第D228476號專利及新型第M641588號專利,該設計專利之取得,更係經智慧財產局之實體審查確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而核予設計專利,顯無所謂「高度致敬或高度雷同」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之情事。
- 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產品下方係一加壓氣瓶,基於安全考量,圓柱型加壓氣瓶之外觀難以更動,因此產品設計之重點在於氣瓶之上蓋,「中保二代滅火器」已取得設計專利之獨特氣瓶上蓋設計(上蓋一側具有供手指置入的凹槽造型以及凹槽內的按鈕設計,可防止誤觸,且無須設置插銷) ,與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SAVIORE-M 時尚滅火器二代」及「SAVIORE-M 時尚滅火器三代」氣瓶上蓋並無凹槽設計,「SAVIORE-M 時尚滅火器三代」使用前須先拔除插銷截然不同。此外,本公司亦於「中保二代滅火器」氣瓶正面明確標示本公司經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商標「」及本公司名稱,並未使用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或「」商標;且「中保二代滅火器」氣瓶背面標示之文字、圖片亦均委由寶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設計,與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氣瓶背面標示之圖、文內容亦不相同,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僅單以同色產品之正面照片比對即指稱本公司高度雷同,顯屬虛偽不實且引人錯誤之說明,本公司產品與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其餘差異處,請詳見以下【附表】。
- 「時尚」二字,僅係表達本公司產品外觀具質感或流行感之描述性說明文字,並不具商品來源之識別性,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對該二字亦未取得商標專用權,指摘本公司產品名稱亦使用「時尚」二字,亦無法律依據。
- 止謗莫若無辯,本公司原希望同業間能以產品進行良性競爭,不欲為負面行銷多為回應,因此僅以簡短聲明表示本公司「中保二代滅火器」已依法取得專利權回應,詎料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竟以此進一步指摘本公司「僅悄悄於官網發布不到百字的聲明,此種避重就輕的回應方式,不禁令人質疑大企業企圖息事寧人、繼續混淆消費者視聽」,事實上,混淆消費者視聽者正是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其滅火器產品於募資平台募資期間,為增加銷售量,竟於臉書及募資平台「群眾觀點」網頁上(https://crowdwatch.tw/post/53907/)傳述散布上開種種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並嚴重損害本公司及所屬集團商譽之訊息,已嚴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本公司特發聲明澄清如上,請沛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及募資平台立即移除其對外散布之不實訊息,本公司並將委請律師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